第一百七十章 情况说明(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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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那位女公诉人再度高声驳斥着辩护律师的说法。的确,倘若连一个人所任职的公司,都主动站出来指认其员工是犯罪的时候,那么谁还能否认森本在仓桥会社所具有的职权?毕竟,一个律师再如何于庭上辩论,都不如公司所提供的任职情况说明所具有的证明力大。

千贺子看着面前的这位律师,相信他无论怎样,今天都必将败下阵来。

北原似乎毫不在意这位女检察官的进攻,手指尖摩挲着材料,嘴角微微翘起,说道:“我想请教公诉人一個问题。仓桥会社提供的所谓关于森本任职的《情况说明》,属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哪种证据种类?”

千贺子听到这位律师竟是开口问了这样一个问题,未免轻轻地发出“扑哧”一下的轻蔑笑声。她随即摆了摆手,说道:“这还用说吗,仓桥会社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然而,这句话说到了最后,却猛地卡了壳。

属于……属于……

千贺子突然觉得脑袋中空白了一下,整个人像是宕了机,愣在原地。

会社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什么证据种类?

千贺子思考着这个看起来似乎极其简单的问题,竟一时不明白自己为何不能立刻回答上来。下一瞬间,这位女检察官的身子颤动了一下,脑中的断路像是突然被接驳通,骤然间明白了对方辩护律师问出这个问题的意义所在。

在想通的这一刹那,千贺子的脸庞立刻失去了大半的血色。

这位辩护律师是想……想说仓桥会社所提供的《情况说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法定证据种类】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八种法定种类:分别为(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呈上法庭的证据,应当属于此八种类型,否则由于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不得被认定为是证据。】

北原上前一步,看向审判席,“裁判长,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八种法定类型。公诉人虽提交了仓桥会社有关森本任职情况的说明。但是,该说明既不是物证,也不是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