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4章荷兰6年的大发展(2 / 3)

易法令》,使荷兰宪法规定1862年4月1日作为奴隶交易最后冯期限得以实现,虽然不这条宪法修正法案遭到国内支持奴隶制度的人员干涉和阻挠,但它还是顺利的通过实行,在法律上对奴隶制度作出了限制。

这也让荷兰之后在远东的管理更加容易。

威廉四世还对荷兰土地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1858年之后威廉三世主导的荷兰土地法提高了地价,这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1861年继位后,威廉四世为了平息民间非议,支持荷兰国会制定新的土地政策,将原来每个人最低购买土地的数量从100英亩降到了50英亩。还允许一些资金不充裕的人进行赊购,但是土地的单价仍然还是保持原来的价格。

这对于荷兰民间来说,对低层人士可谓是重大的利好。因此威廉四世获得了巨大的支持。

威廉四世除了本土之外,他还鼓励对远东进行大开发,从1862年上半年开始,他制定远东土地法,规定每个人一次最少购买土地数量降到了50亩,而且还赠送100英亩。价格更是不到本土的一半。这些优惠政策让大量的荷兰本土人口涌向了远东的新地区,东进运动就此展开。

1863年威廉四世支持议会颁布新的土地法,对赊购土地之人进行优惠,将最后的还款日期限延长5年,威廉四世的土地政策收到了不错的效果,土地出售从1862年1月开始从6.7万英亩增加到了1866年的350万英亩。其中远东地区就占到了320万亩,而其中澳大利亚就占了280万英亩。

威廉四世的另一项民主化改革即是废除威廉一世开始的摧残-人-权法令,才能够1862年开始威廉四世制定了《归化法》,他在国情咨文中说道:“拒绝给住满15周年的人以国籍待遇,也就是对有此意向大多数人表示反对.......不管是谁,只要他表现出愿意永远和我们共同呼吸共命运的诚意,不是就可以确实取得一个公民的资格吗?”

因此,威廉四世重新编订了《归化法》颁布后,规定只要外国居民在荷兰的土地上居住满5年,便可以自动申请加入荷兰国籍。这政策是威廉四世制定已久的,毕竟荷兰的人口摆在那里,不吸收国际人口,怎么能够跟大国对抗和崛起。

除了这些,威廉四世在国内实行了一系列有助于王国巩固和发展的措施。总括起来,这些措施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保护制,另一方面是国内改革。

就保护制闻言,主要是通过提高关税的手段来保护国内刚刚起步的部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