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观法场(2 / 4)

不宋 妖精吃俺一棒 1714 字 6个月前

梅、王赖氏、连才英四人,处于极刑,剥皮揎草……”

“判,人犯黎鸿博、贺凡、郭三七……五十四人,枭首示众,即刻行刑!”

虽然百姓们刚才喊打喊杀喊得震天响,但听到真的要一次性处决这么多人的时候,还是感觉头皮发麻,尤其是剥皮揎草这个从未听说,却一听就明白的酷刑,更是鸡皮疙瘩冒了一身。

宋代刑法主要沿袭于唐,但在量刑上却要重上许多,就拿盗窃罪来说,赃款累计超过五贯者处死,不满五贯者也处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在死刑方式上,除了常规的绞、斩、杖毙之外,到了孝宗时期还把凌迟正式列入法定刑名中。

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又特别强调谨慎和宽容,一般只要不是危害到统治的罪行,往往会从宽处理,或许是借此来凸显仁政。

其中有个翻异别勘制度,看起来充满了人情味,就是任何死刑犯只要在被行刑前大喊冤枉,那么他就会被发还重审,从而延迟死刑。

这个时候官府需要另派官员复审,或者另派一个司法机构重审,以示公正,一般需要小半年才能重新将流程走一遍。

当然,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这个制度拖延时间,逃避制裁,这每个人翻异的机会是有限的,北宋时是三次,此时是五次。

也有例外的,比如宋孝宗时期,算是比较**清明,据说有个人被判了死刑,但一直不服,每到处斩前就大喊冤枉。

可能是为了让犯人心服口服,居然让他如此伸冤十多次,最后连审判的官员都熬不住了,明明找不出犯人无罪的证明,可这人就是坚持喊冤。

最后没办法,只好请示孝宗,孝宗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还真就御批其免于死罪,让犯人捡回了一条命。

因此在大多数时候,宋朝每年处决的死刑并不多,有个别年份更是一个都没有。

在赵孟启看来,这种事情其实也是一种司法不公,甚至多少还有点虚伪,所以也不觉得自己不按律法判刑有什么问题。

另外,对官吏犯罪更是特别宽容,宋刑统甚至规定,‘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勿论,余罪轮如律。’也就是离任后,有些罪名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宋朝对文官是真他**优容啊,好吧,其实也不只宋朝如此……

但眼下赵孟启很是看不惯这一点,忍不住就想撞上一撞,就算目前撞不动,撬开一点口子也是好的。

更何况,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