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1章 时不我待(2 / 6)

明末大寨主 渤海郡公 2701 字 10个月前

而且更关键的是,这个案件已经是开始逐步上报,并且直接引起了上层的注意,尤其是国企部,已经是对上海码头公司所暴露出来的这种新型犯罪事实保持了极大的关注。

因为他们已经是察觉到了,这种行为可不仅仅是上海码头公司一家的事情,而且有可能发生在所有国企部企业里的犯罪。

但是,这种企业员工通过自有的权限,利用各种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然而自身却是没有直接从这种合同交易里获得利益的行为,目前大乾的法律是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限制的,因此很难给他们定罪。

这种情况,肯定是不能持续下去的!

国企部那边,已经是开始对几乎所有的国企部企业都是展开了突击式内部排查,同时联络了巡警部的经济犯罪司进行调查。

如今的法律框架尽管无法对这种行为直接定罪,但是并不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和上海码头公司的那群人一样,有着如此明确的防范心理的,只要能够找到他们通过这种合同交易里直接或者间接获益,那么就能够直接以侵吞国有资产罪起诉他们。

实际上,这些针对官办企业雇佣的员工,还是比较麻烦一些,倘若是国企部的官员,那么就简单多了,如果有明确的证据的话,直接给他们定下贪污受贿罪、侵吞国有资产罪之类的,哪怕是没有找到他们直接受益或者间接受益也不碍事,以为针对官员,还有一条渎职罪呢。

因为工作失误造成了重大损失,这妥妥的符合渎职罪的判罪标准!

这个渎职罪,只针对官员,而且这玩意也是个大箩筐,基本啥都能往里装,基本上发生了什么事情的时候,需要官员为此负责的时候,大多都是少不了这么一条罪名。

不过,针对国企部官员的处理,这倒不是什么大问题,大乾王朝还处于开国初期,各方面还是比较积极健康的,对贪污**这种事的容忍度比较低,只要有官员敢这么干,而且还是被揪出来了,那么大多都是会非常非常的倒霉。

只是现在出现问题的并不是官员,只是国企部的员工,人家可不受渎职罪这种专门针对官员的罪名影响。

这种情况肯定是不能持续下去的,国企部那边得知了这个案件后,一方面是内部进行排查,另外一方面也是直接开始推动法部那边制定下的法律。

在国企部的推动下,法部那边就已经是开始准备制定相关的法律,准备堵上这个漏洞了。

从这,也能够看得出来,国企部的能量还是比小的。